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适用于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的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安排,与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给学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主办支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贷后工作的领导,监督并检查贷后工作的开展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是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和学院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催收:组织学院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
(三)诚信教育:组织学院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协助经办银行办理毕业还款确认手续,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六条 各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由负责资助工作老师具体落实。
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资料;建立助学贷款名单及汇总表;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相应处理;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二)催收:建立贷款学生违约名单;进行电话催收;电话催收仍逾期不还的,发催收函。
(三)诚信教育:落实诚信座谈会;将贷款学生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并及时更新毕业学生的信息变更情况。
第三章 贷后管理
第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时的教育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各学院每学期应将贷款学生到款情况及学习情况与贷款学生家庭联系,通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
(三)各学院每学年须核查贷款学生的学业状况。对受到处分和学业较差但尚未达到停止贷款标准的贷款学生,由学院对其警示教育并向其发出《助学贷款停贷警示书》。
(四)各学院将学业不合格(包括因学业问题留级、退学等)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资助中心。银行启动终止贷款程序并办理停贷手续。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转学、出国、退学和其他原因注销学校学籍时,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
(六)学生在休学前和复学后需要分别办理暂停和恢复助学贷款手续。
第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手续的办理:
(一)在校期间,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应提前10日向经办银行提出,带上其贷款合同及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以学院为单位统一交资助中心留存。
(二)学生毕业前必须按规定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或展期协议。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手续。在办理展期手续后,国家财政继续补贴全部利息。
第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一)建立提醒还款制度。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学院负责资助工作老师应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二)建立毕业后联系制度。学生毕业后如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三)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贷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的申请。
第十条 贷款学生偿还贷款扣款的银行帐号如有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因故需要变更贷款合同的直接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并按照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贷款学生的还款率和不良贷款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学院学生资助考核工作指标体系。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不良贷款的催收与处置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学籍发生异动时未能或拒绝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未能或拒绝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
(二)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为加强对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现违约行为的贷款学生,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经办银行;
(二)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证书查询网站及教育部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失去联系的违约学生相关贷款信息,提示其还款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各学院应明确专人分片包干,并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催收逾期贷款本息:
(一)专人定期电话跟踪联系并公布跟踪结果;
(二)重点家访和通报就业单位;
(三)走访违约的已毕业获贷学生。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相应维权及法律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