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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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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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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退役士兵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退役士兵的资助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考入电子科技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第四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电子科技大学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助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章 资助内容、标准和期限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三)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七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标准:

(一)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以退役士兵学生应缴纳学费为标准,本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高出部分自行负担。

(二)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对考入学校的退役一年以上士兵学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电子科技大学录取并到校报到后,向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士兵学生人数、录取专业、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申请程序,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生学费资助款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到学校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计划财务处和资助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为退役士兵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发放,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应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核实无误的,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