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健全人格的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奖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批学校各类奖学金的实施办法,审核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评审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 奖学金设立
第五条 学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就业奖学金和“成电之友”奖学金等类别。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八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由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联合设立,奖励优秀大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积极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2000元/人或1500元/人。
第十条 标兵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十一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成绩在本省排名靠前者,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人。
第十二条 就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到国家倡导的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及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十三条 “成电之友”奖学金由社会各界资助设立,按照约定协议评审。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凡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向所在学院申请奖学金。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第十五条 上一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不能申请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上一学年内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十七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年度在外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办法
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基础上,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学生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二十条 学校各种类奖学金均由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学生奖学金两者之间不能兼得。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标兵学生奖学金是获评其它种类奖学金的必备条件(就业奖学金除外),评上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其它种类的奖学金。其它种类奖学金之间原则上不兼评。
第二十二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六章 颁奖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兵学生奖学金和部分成电之友奖学金由资助中心负责组织颁奖,每年五四青年节举行,其余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颁奖。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奖学生名单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获奖学生突出事迹由校、院两级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章 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如申诉学生对本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资助中心申诉,资助中心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意见回复,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