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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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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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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作为学生申请或推荐获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面领导和监督,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宣传、组织、实施、审核工作;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年级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各学院应按照资助中心要求,及时更新备案学院资助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第七条 年级(班级)资助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小组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班导师(班主任)、班长和学生代表在内。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家庭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家庭遭遇突发变故情况以及走访学生的反馈情况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认定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学院可结合上述情况,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比例原则上按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评定,但评定总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学生的30%。

第九条 在认定特别困难或困难学生时,着重考虑如下几种情况: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二)父母长期患重病、残疾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三)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

(五)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户或者低保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六)父母务农,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

(七)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或困难。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上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校外租房(除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如: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经常出入校外餐厅、酒吧、经营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前各学院向在校本科生发放《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统筹安排,与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须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电子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调查表》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公章即可。以上材料准备好后交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可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上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年级(班级)评估和民主评议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校园卡消费情况、娱乐消费情况、奢侈品消费情况等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评议结束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估和民主评议时应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家访、大数据分析和谈心谈话等方式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可提议该生按程序参评。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资助中心复核认定结果

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结果,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各学院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施动态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院,提交《电子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学院,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或学院有权更改数据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3.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及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三)补充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本人申请、年级(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资助中心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资助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档案,并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资源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学院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将适时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