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同时注重培养和开发自己的兴趣和特长,朝“行业精英和领军人才”目标努力,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学年初,评选出上一学年度的优秀学生和标兵学生给予奖励。学校奖学金坚持资助育人导向,重点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着重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和能力突出的学生,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获奖比例分别为可参评学生人数的10%、15%;标兵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能在学生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学生,分为道德风尚、学习学业、文艺体育、创新创业和组织管理等类别,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获奖比例为可参评学生人数的20%。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较好。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业成绩较好,排名靠前,且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
2.发展全面,综合素质及能力高。
(三)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道德风尚:奖励思想素质和觉悟较高、有突出的好人好事事迹、被广大同学认可和称赞的同学。
2.学习学业:奖励学业成绩突出或学业成绩排名取得较大进步或考研出国取得优异成绩的同学。
3.文艺体育:奖励文艺体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同学。
4.创新创业:奖励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
5.组织管理:奖励在学校各类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表现出色,获得广大同学认可的同学。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审核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评审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除学生工作有关人员外,可以邀请部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标兵学生奖学金之间不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标兵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通知要在全院范围发布。
第八条 学校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奖学金评选办法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获评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初步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评审:资助中心对学院确定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将获得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学生的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之后报学校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批。通过后,最终确定表彰奖励学生名单。
第九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学年初召开专题会议,公布奖学金的设定与评比细则,报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