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成为具有家国情怀、全球素养、扎实基础、知识综合与创新能力,未来能引领科技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创新引领性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荣誉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坚持资助育人导向,重点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道德品质、创新发展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着重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和能力突出的学生,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获奖比例分别为可参评学生人数的10%、15%;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道德风尚、学习学业、文艺体育、劳动实践、创新创业和组织管理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且在学生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学生,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获奖比例为可参评学生人数的20%。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业成绩较好,排名靠前,且上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
2.发展全面,综合素质及能力高。
(三)专项奖学金需满足以下评选条件之一
1.道德风尚,奖励思想素质和觉悟较高、有突出的好人好事事迹、被广大师生认可和称赞的学生。
2.学习学业,奖励学业成绩突出或学业成绩排名取得较大进步或考研出国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3.文艺体育,奖励文艺体育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
4.劳动实践,奖励在生产生活劳动、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某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
5.创新创业,奖励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创业方面表现出色的学生。
6.组织管理,奖励在学校各类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表现出色,获得广大师生认可的学生。
7.其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且在学生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学生。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审核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选结果,监督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经费使用,定期听取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工作情况汇报。评审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除学生工作有关人员外,可以邀请部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之间不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通知要在全院范围发布。
第九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奖学金评选办法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获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初步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校评审。资助中心对学院确定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将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生的名单以适当方式公示,之后报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批。通过后,最终确定表彰奖励学生名单。
第十条 学院要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学年召开专题会议,公布奖学金的设定与评比细则,报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子科技大学优秀学生、标兵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学〔2018〕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