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校学〔2017〕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对该决定进行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9名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教师代表人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学生代表人选由学校学生会或研究生会负责推荐,推荐人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相关会议。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加;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处理,复查结论需要出席会议的委员2/3以上(含2/3)的多数通过;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述处理,复查结论需要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书面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学生申请委员回避,应当在知道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之日起2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或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委员向申诉人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问;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障碍未在规定申诉期限提起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书》,按要求准确无误地填写。同时递交学校已作出的原处理(处分)决定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且首次申诉已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限期2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有权进行调阅和查询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该予以配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可以聘请校外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原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原处分决定的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原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处理部门无权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
3.违反规定处理程序的。
对于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原处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或处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以留置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1到2人、同学代表1到2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将情况记录在案,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复查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