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对学校给予本人作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 三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听取申诉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 四 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负责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 五 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 七 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规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递交学校已作出的原处分(处理)决定书。
第 八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 九 条 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 十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 十一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 十二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 十三 条 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3人或5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 十四 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陈述;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采取其它调查方式;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 十五 条 在接到申诉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 十六 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复查结论: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知原处理单位重新审议,并同时通知申诉人:
1.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
3. 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原处理决定应当重新审议的,原处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 十七 条 复查结论的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本人亲自签收。如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视为送达;
(二)如申诉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通过校内布告栏公告(时限为7天)。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诉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 十九 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撖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受理工作。
第 二十 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