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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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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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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关于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 “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81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 (含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及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本学院备案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如无异议,报资助中心汇总。其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资助中心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