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和《关于组织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担任 “学生资助宣传大使”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内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该类学生需要依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得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活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
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人员等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电子科技大学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本学院备案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对申请者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其中,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最后将结果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教育部评审结束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