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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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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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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领导,监督并检查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全校的助学贷款工作,并定期向学校资助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安排,与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给学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主办支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学生为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六)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贷款金额原则上本科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八条 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照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每年填写借款凭证)的方式。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九月通过所在学院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贷款相关信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五)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将材料汇总上报,本科生贷款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研究生贷款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材料后,由资助中心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校,由学校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贷款学生办理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四)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贷款金额、期限等相关信息通报学校。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介绍人为资助中心。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将款项划入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收到款项后代扣学费和住宿费,并为贷款学生开具缴费收据。

第十四条 贷款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余款由学校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若贷款不足以缴纳学宿费,超出部分由学生本人另行筹集缴纳。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和其他原因注销学校学籍的;

(五)借款人学习成绩较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借款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主要承担与经办银行的联系、协调及对贷款本科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学院有关本科生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本科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本科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等);负责对贷款本科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按期向教育部汇报全校助学贷款的额度;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协调及对贷款研究生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培养单位有关研究生贷款的各项工作;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贷款研究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研究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等);负责对贷款研究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协助资助中心督促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负责扣除学生所欠学宿费用及扣款后贷款余款数据的传递和核算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本单位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对本单位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及材料审核;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建立已毕业贷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负责督促本单位贷款学生按期归还贷款和诚信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给经办银行及学校留下家庭及本人毕业后具体联系方式。当出现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及助学贷款介绍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设立还本宽限期3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二十二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和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自愿要求终止贷款,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资助中心向贷款人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和其他原因注销学校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院应及时通知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及时通知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变更协议。

第八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视为违约并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借款学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的管理详细参见《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