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每名本科毕业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名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相应标准,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在校期间享受到学费部分减免政策的学生,按学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代偿。
第九条 本科、研究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本硕连读、研究生等均是补(代)偿取得最高学历期间产生的学费或贷款,由计划财务处按学费标准核定。
第十条 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代偿资金安排,分年度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各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代偿剩余34%,3年代偿完毕。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申请时间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可分两批申请,原则上第一批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0日,第二批申请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学生须在申请时间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第二批申请的毕业生请提交就业合同书)2份;
3.就业证明2份,若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填写“二次就业证明”2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1.学生每年于5月或11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寄送至学院
2.学院初审。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资助中心,同时为申请学生建立档案并逐步完善。
3.学校复审。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补(代)偿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公布审批名单。学校在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批复文件后,及时公布审批名单,并通知毕业生本人、学院及相关单位。
(四)资金拨付
学校将在代偿资金拨付学校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划拨代偿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二条 代偿政策宣传。学校、学院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进行代偿政策和典型事迹的宣传,大力推进学校补偿代偿资助工作,培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第十三条 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管理:
(一)建立电子科技大学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建立与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每年5月30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校汇总后,报送至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一)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二)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三)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