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包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档次分为每年2200元/人、3300元/人、
4400元/人。 其中,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金的规划和政策,审核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监督并检查国家助学金的工作开展情况。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在每学年开始,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并递交《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助学金评定小组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资助中心汇总。其中,学院助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资助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提交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在学制期限内,受助学生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各学院应深入开展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积极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降级发放,直至回收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对于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学生,应终止对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营造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良好校园氛围。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额度可根据国家政策做出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