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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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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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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并设立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员: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过程,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

校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人员等组成。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和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初步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经核实无误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最后将结果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