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使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审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学院公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按照本学院备案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组织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当在学院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如无异议,报资助中心汇总。其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原则上由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作为组长,评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生工作有关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三)学校评审:资助中心对初评结果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校鼓励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开展资助政策宣讲,常发声、发好声,充分发挥政策传播与励志引领作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聘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