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校学〔2017〕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章程和学生纪律处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定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定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违纪,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如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二)再次违纪受到处分不改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的;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通过QQ群、微信群等社交媒体或网上散布违反法律法规等不良言论被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殴打他人,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争执或斗殴中亮出凶器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械伤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殴打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除受到相应处分外,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影响的;
(四)有其他猥亵或性骚扰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故意毁坏学校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违反实验、试验、实习操作规程,造成国家、学校财产损害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以盗窃、诈骗、冒用、挪用、贪污等非法手段侵犯公私财物的,初次作案,且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或屡次作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盗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窝赃、销赃或参与分赃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有伪造、变造、毁弃印章、文件、证件、证明、档案、合同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作伪证或干扰调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组织或参与赌博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聚众赌博或多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教学科研、办公、休息及其他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或使用扩音设备喊话、播放音乐,或练习、表演声乐、器乐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在建(构)筑物、非公共张贴区域张贴、喷涂启事、广告、传单,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在学校非运动场所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校内饲养、遛、玩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电子科技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及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与稳定信息的;
(二)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
(三)使用网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
(四)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
(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六)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的;
(二)在校园网内未经申报批准,开设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未经批准,在网站中开设BBS、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形式的服务,经教育不改正的;
(三)其他所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网络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学校安排有住宿床位,而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或调换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出租(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寝室内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寝室内留宿,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寝室内有他人在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险或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有违规用电、用火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从学生宿舍向外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和生活环境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在宿舍内长期或多次从事经营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或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考试过程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考试过程中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并参加考试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或者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考生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若学生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屡次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协助他人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违纪或者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或伪造数据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以零分记;无视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已提交的课程论文或报告,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指证、院系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事实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抄袭、剽窃内容或伪造的数据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已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或论文评阅人指证,院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数据等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暂缓授予学位;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经相关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数据等事实的,未经他人许可而署上他人名字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论文发表证明或相关学业、学术水平等证明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存在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屡次出现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本科生日常管理相关纪律处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教学管理、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日常管理相关纪律处分、研究生教学管理、学术不端相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院负责做出处理建议,报送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主持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结论等,应当作为处分决定书附件归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7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1到2人、同学代表1到2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将情况记录在案,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枓,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部(处)、信息中心和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