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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 学生管理科
  •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 2016-11-08 0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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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 三 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 四 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 五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六 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 七 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 八 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习年限、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纪律与考勤、休学与复学、转学与退学、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管理活动。

      第 九 条  专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 条  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 条  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 条  本科学生符合《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 条  研究生符合《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 十四 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 十五 条  学校通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学生代表会议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 十六 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关于校园环境、校园秩序和校园活动等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 十七 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 十八 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 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 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电子科技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校园网络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别优 秀的学生,向四川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对违反纪律学生进行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 三十 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复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下达1周之内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 四十 条  对于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