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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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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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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学生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适用对象及相关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9月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并提交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至学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学校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并在收回资金后,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