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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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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3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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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和健全人格的拔尖创新人才,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以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教政〔1995〕11号)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有利于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国家、社会要求为导向,着重测评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学业成绩、身心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彰显大学生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两部分。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等环节中形成的一般素质。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创新活动、科技实践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出的创新性、实践性及创造性的素质。

第四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测评相结合、记录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自评、同学互评和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一般于每学年9月~10月实施。转专业学生和提前毕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上一年度主要学习和生活的班级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制度及实施办法;审核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定期检查与听取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汇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审核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各年级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年级在辅导员指导下,由团支部、班委会做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与整理。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原则上不少于全班人数的1/3,每个寝室都有代表)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须在学院统一公示),具体承担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测评等工作。大一学年的测评小组建议导生参加。

第三章 测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基础性素质由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三个模块构成。其中思想品德素质和身心素质成绩由“评议”的方式得出,专业素质成绩由学科成绩和学分计算得出。发展性素质由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课外文化素质三个模块构成,发展性素质成绩由累计加分得出。

第九条 每学年9~10月对学生进行上一学年总结测评,测评步骤具体分为以下五步:

(一)测评前对学生进行测评动员,明确测评目的,提出具体要求并使学生熟悉、掌握综合测评的各项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每位学生参照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和评分标准,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自评分数只对评定小组打分和辅导员打分起参考作用,不占总分;

(三)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参加主题班会,由被测评人介绍上一学年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再开展互评和打分;

(四)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并结合辅导员评议结果计算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及时向学生公布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由辅导员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上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核无误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基础性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思想品德素质是大学生思想品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的综合体现,主要测评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观念、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基本条件:

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要求进步,能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任务。

道德修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意识;崇尚学术、追求卓越,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讲究公德、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团队精神: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不计较个人得失。

个人品质:严谨求实、坚毅执着、勇于创新、宽容自律等。

(二)测评方法:

“学生评议”和“辅导员评议”按百分制打分,权重分别为0.7和0.3。“思想品德素质”各项指标得分累加后,根据学生的分值排序进行等级评定,分为A、B、C、D、E五等,分别记95、85、75、65和60分以下,A、B、C、D和E各等所占比例为15%、35%、35%、15%。上学年优秀班集体中的学生,A档与B档所占比例可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超过65%。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按处分等级分别扣30-50分;受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扣10-20分;言行举止不文明,有违背社会公德现象者扣5-20分。

用公式表示为:

“思想品德素质”分=学生互评成绩*70%+辅导员评议成绩*30%

其中:

辅导员评议成绩为:辅导员在记录、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基础上得出的分值。

注:有以下行为者思想品德素质定为不合格,记为零分: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专业素质是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的综合体现,以必修课及学院规定的选修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作为专业理论素质分。

其中:

(一)Ri=课程学分数x实得分数(百分制)

(二)Ai=分别为本学年入选课程学分数

注: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都属于计算范围。

2.考试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3.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电子科技大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的本科生学籍(学分)管理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身体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依据《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课外体育锻炼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

心理健康状况,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测评方法:

在身心素质的测评中,测评满分为100分,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成绩各占50分。

“学生评议”和“辅导员评议”按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为0.7和0.3。

用公式表示为:

“身心素质”分=学生互评成绩*70+辅导员评议成绩*30%,其中:

“身心素质”各项指标得分累加后,根据学生的分值排序进行等级评定,分为A、B、C、D、E五等,分别记95、90、85、80和75分以下,各等所占比例为15%、35%、35%、10%、5%。

第十三条 基础性素质综合成绩计算:总分=“思想道德素质”分*20%+“专业理论素质”分*65%+“身心素质”分*15%

第五章 发展性素质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依据。

(一)科技创新能力

1.科技学术竞赛

参加校级以上科技学术类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赛事(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入,不设上限。

2.科技学术论文

科技学术论文以所载正式刊物、会议论文集或检索为依据。

3.科技学术项目获奖及发明专利

学生的科技学术项目获奖及发明专利,经有关部门审定,凭相应证明可予以加分。每项科技成果只以最高等级记入,不设上限。

(二)实践能力

1.组织管理能力

学生干部指校、院两级团组织、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含国防生模拟训练营干部),年级学生会、团总支干部,各班班委、团支委等。对学生干部的评价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考核,由任用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汇总到学生所在学院。若身兼数职,则以一项为主,其他酌情考虑,加分不超过6分。

2.社会实践能力

在校级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奖项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加分不超过6分。

3.特殊表彰

由学院制定标准,对学生的特殊优秀表现给予加分。加分不超过9分。(此项加分可包括社会公益性活动,能为学校或学院赢得荣誉的活动,校、院级优秀寝室成员、室长等)。

4.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三)课外文化素质

1.应用技能

本项技能包括英语、计算机、各类工程实践与认证等方面的能力。加分不超过15分。

2.文体特长

本条加分的项目有: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艺、体育活动获奖励或表彰。

一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超过最高等对应的分值。加分不超过9分。

(四)加分参考标准

表一:发展性素质加分参考标准

表二:发展性素质项目参考权重

发展性素质分=∑(加分*权重)

注:

1.英语考核加分只记入当年综合测评成绩,以后不再加分。

2.参加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

3.对于在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经校、院学生工作部门协商讨论,可在特殊表彰中适当加分。

4.学生干部奖励分计算时,其工作应满一年,半年者,其分值减半。

5.发展性素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智育分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 综合排名

注:综合排名经公示无异议后不再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年级至四年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照常参与综合素质测评;超过3个月,还需提供交流学校方的学习与表现情况鉴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下,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本办法未能涵盖的素质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十八条 发挥测评过程和结果的激励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考核大学生、评选优秀个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工作的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学生年度总结鉴定表中,并记入学生档案中。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