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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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评议成绩为:辅导员在记录、掌握大量反映学生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基础上得出的分值。
注:有以下行为者思想品德素质定为不合格,记为零分:
1.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3.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专业素质是学生学习能力和学习成效的综合体现,以必修课及学院规定的选修课程的平均学分成绩作为专业理论素质分。
其中:
(一)Ri=课程学分数x实得分数(百分制)
(二)Ai=分别为本学年入选课程学分数
注: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都属于计算范围。
2.考试成绩按正考成绩计算。
3.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电子科技大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的本科生学籍(学分)管理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 身心素质包括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身体素质主要测评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依据《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课外体育锻炼四个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
心理健康状况,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基本要求: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测评方法:
在身心素质的测评中,测评满分为100分,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状况成绩各占50分。
“学生评议”和“辅导员评议”按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为0.7和0.3。
用公式表示为:
“身心素质”分=学生互评成绩*70+辅导员评议成绩*30%,其中:
“身心素质”各项指标得分累加后,根据学生的分值排序进行等级评定,分为A、B、C、D、E五等,分别记95、90、85、80和75分以下,各等所占比例为15%、35%、35%、10%、5%。
第十三条 基础性素质综合成绩计算:总分=“思想道德素质”分*20%+“专业理论素质”分*65%+“身心素质”分*15%
第十四条 发展性素质测评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作为评价的指标依据。
(一)科技创新能力
1.科技学术竞赛
参加校级以上科技学术类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赛事(含各级选拔赛)只以最高等级记入,不设上限。
2.科技学术论文
科技学术论文以所载正式刊物、会议论文集或检索为依据。
3.科技学术项目获奖及发明专利
学生的科技学术项目获奖及发明专利,经有关部门审定,凭相应证明可予以加分。每项科技成果只以最高等级记入,不设上限。
(二)实践能力
1.组织管理能力
学生干部指校、院两级团组织、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含国防生模拟训练营干部),年级学生会、团总支干部,各班班委、团支委等。对学生干部的评价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考核,由任用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汇总到学生所在学院。若身兼数职,则以一项为主,其他酌情考虑,加分不超过6分。
2.社会实践能力
在校级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奖项以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加分不超过6分。
3.特殊表彰
由学院制定标准,对学生的特殊优秀表现给予加分。加分不超过9分。(此项加分可包括社会公益性活动,能为学校或学院赢得荣誉的活动,校、院级优秀寝室成员、室长等)。
4.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各学院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情况、市场调研情况、创业实施等情况酌情加分,最高分值为10分。
(三)课外文化素质
1.应用技能
本项技能包括英语、计算机、各类工程实践与认证等方面的能力。加分不超过15分。
2.文体特长
本条加分的项目有:参加院级以上(含院级)文艺、体育活动获奖励或表彰。
一次活动中获多项奖励时,累计加分不超过最高等对应的分值。加分不超过9分。
(四)加分参考标准
表一:发展性素质加分参考标准
表二:发展性素质项目参考权重
发展性素质分=∑(加分*权重)
注:
1.英语考核加分只记入当年综合测评成绩,以后不再加分。
2.参加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加分减半。
3.对于在某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经校、院学生工作部门协商讨论,可在特殊表彰中适当加分。
4.学生干部奖励分计算时,其工作应满一年,半年者,其分值减半。
5.发展性素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智育分进行排名。
第十五条 综合排名
注:综合排名经公示无异议后不再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二年级至四年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照常参与综合素质测评;超过3个月,还需提供交流学校方的学习与表现情况鉴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本办法规定的框架下,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本办法未能涵盖的素质加分项,确需给予加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予以加分。
第十八条 发挥测评过程和结果的激励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考核大学生、评选优秀个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等工作的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学生年度总结鉴定表中,并记入学生档案中。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