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普通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为了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的动态管理,根据学分制特点,按照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学制年
(一)基本学制为4年。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超过6年。
(三)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 二 条 试读、退学
(一)在学习过程中,学业未达到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行试读及退学制。
(二)学期或学年结束时,若累计已取得的总学分低于当期试读标准学分,须试读学习或退学。
(三)试读状态:学期或学年结束时,累计已取得的总学分低于当期试读标准学分,但不低于当期退学标准学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四)学期或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当期的学业及学籍状况,分别实行降级试读、退学试读和退学处理:
降级试读: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学生的学业状况第一次达到试读状态。
退学试读: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学生的学业状况第二次达到试读状态。
退学: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学生的学业状况第三次达到试读状态;或者累计已取得的总学分低于当期退学标准学分;或未达到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试读要求。 对于试读(含降级试读、退学试读,下同)以及未修足应修学分的学生,各学院应对其学业补修学习进行指导。
第 三 条 试读申请
(一)试读资格 学年或学期结束时,累计已取得的总学分不低于当期退学标准学分者,均可申请试读(试读期结束尚未达到试读要求的学生除外)。第一次试读期 未满的学生,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前可申请第二次降级试读。
(二)申请程序根据学业和学籍状况,具有试读资格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试读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办理学籍异动相关的手续。
第 四 条 试读规则
(一)试读要求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结束时,其累计已取得的总学分应达到不低于当期试读后标准学分,并在试读申请时做出书面承诺。
(二)试读期限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三)试读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四)试读学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若未达到试读要求(本条第(一) 款),则无条件退学。
第 五 条 学业清理
(一)一年级及试读学生的学业按学年清理,其他学生的学业按学期清理。
(二)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以内,各学院应将本学院学生的学业清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三)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结果和已备案的试读学分标准、试读后标准学分、退学标准学分,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 六 条 标准学分
(一)当学期累计应修学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计算,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二)试读标准学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计算,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三)试读后标准学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计算,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四)退学标准学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计算,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五)各学院各专业的以上各类具体标准学分,参照学校教务处印发的各年级学业清理标准执行。
附 则
第 七 条 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业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此前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八 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