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保证学生的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宿舍资源的配置与集中管理、切实推进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进宿舍,统筹协调学生管理、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相关单位的工作,服务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需要。
第 三 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宿舍所有权属于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使用。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 四 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资格申请在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宿舍住宿。
第 五 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生入住宿舍。
第 六 条 住宿分配本着年级、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 七 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
第 八 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有权对住宿床位调配。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进行调整,其他学生必须服从安排。
第 九 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出国(境)等原因离开学校,须按照相关流程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收缴、退费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管理规定》(校学通知【2005】167号)执行。
第 十 条 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在校住宿的,经所属学院及学生主管部门(研究生管理处、学生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批通过后,到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 十一 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清扫、维修、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物品损失,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 十二 条 住宿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或校保卫处。
第 十三 条 严禁将宿舍门禁卡转借他人,不得带他人进入宿舍。对尾随跟入的人员,有义务劝止。
第 十四 条 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 十五 条 离开寝室时要锁好门、关好窗,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
第 十六 条 学生宿舍实行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学生应保持安全整洁的环境,爱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相关检查。学校毎周组织对全校学生寝室的安全卫生检查,相关数据将作为学校优秀班集体、奖学金等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 十七 条 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严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严格执行离开寝室时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严禁寝室内将台灯、接线板、电风扇、充电器等容易造成火灾的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严禁躺在床上吸烟或寝室内乱丢烟蒂,严禁宿舍内焚烧物品;严禁宿舍内使用明火;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和存放腐蚀、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严禁使用三无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严禁寝室内使用或存放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宿舍内烧菜、做饭;严禁使用或存放电炊具(电炉、电磁炉、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微波炉、榨汁机、豆浆机、煮蛋器、电火锅、电热杯、电冰箱等);严禁寝室内使用或存放电卷发棒、充电式应急灯、电取暖器、电热毯、电烙铁、电吹风、电熨斗、洗衣机等易引起安全事故的电器和1000w及以上的超功率电器设备。
第 十八 条 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相机等电子产品需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及电源插座。若出现电压异常波动、断电等情况,学校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 十九 条 宿舍作息时间:早上6:30起床,晚上23:00就寝。23:00以后进入宿舍楼的学生视为晚归,需在宿舍值班室处进行登记并写明原因。
第 二十 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经被访者允许方可进入。女生宿舍原则上禁止男性入楼。男生宿舍允许来访时间为8:30—12:30,14:30—22:00;女生宿舍允许来访时间为8:30—12:30,14:30—21:00。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若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停留不超过1小时的视为滞留,超过1小时的视为留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宿舍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严禁私自改变宿舍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严禁占用、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打球、赌博、酗酒、喧闹。严禁向楼外抛掷物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动物,严禁携带动物进入宿舍。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一切经营活动(销售、租赁、修理、文印等),不得在宿舍内进行散发传单、张贴广告、悬挂条幅等宣传行为。
第二十六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学生寝室用电定额:本科生5度/人·月,研究生6度/人·月。学生寝室用水定额:本科生2.5吨/人·月,研究生2.5吨/人·月。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宿舍进行宗教活动。严禁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违规处理的种类分为:(一)书面警示;(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其中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做出处理决定,纪律处分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三十 条 一经发现学生宿舍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警示并报学院备案。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违规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的;
(2)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3)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违反宿舍作息时间,在一月内晚归5次及以上的;
(5) 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6)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和广告等宣传品的;
(7) 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一经发现学生宿舍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违章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的;
(2)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3)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4)存放违章电器的;
(5)私拉乱接电线的;
(6)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7)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8)在学生宿舍内滞留的;
(9)对寝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违规装饰或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10)有赌博、酗酒、燃放鞭炮等行为的;
(11)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2)有向学生宿舍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3)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14)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5)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6)有其它破坏公共秩序、损坏设备设施或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电子科技大学统一安排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其他相应管理细则(《电子科技大学留学生宿舍管理细则》、《加强学生宿舍区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规定》、《加强学生宿舍违章电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