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为规范学生缴费行为,保证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规范因休学、退学等情况下退费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我校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在新学年开学注册时缴清。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费标准按学分制测算,按学年预收。
第 二 条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各学院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注册。学院应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并督促学生缴费。
第 三 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学校按月退还已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复学时,按复学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按月缴纳学费、按所住宿舍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 四 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学费、住宿费按月退还。住宿费按月收,不足一月按月收取。
第 五 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学校集中住宿。因特殊原因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结束前对下学年不住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在本学年结束前办理完退房手续的,不缴下学年住宿费。研究生经批准外出做毕业设计且在新学年开学前1个月内办理完退房手续的,不缴本学年住宿费。 经学校批准,因休学、退学以外的原因在新学年中途退宿的,退住宿费按以下标准进行:在新学年上学期放假前办理完退房手续的,退住宿费的50%;其他时间办理完退房手续的,不退住宿费。
第 六 条 退费手续办理:学生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完休学、退学和退房手续后,凭原始缴费收据到计划财务处退费。
第 七 条 欠费清理:计划财务处每年3月15日、6月15日、11月1日、12月31日分四次向各学院发放学生欠费名单,各学院及时核对、返回学生相关信息并督促学生交费。学院目标责任中学生欠费统计以每年12月31日的数字为准。
第 八 条 继续教育学生的学费管理按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九 条 学生交、退费时间以学年而非日历年计算,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时间计算到办完相应手续的当月。
第 十 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 十一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