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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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借款学生为电子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 六 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六)符合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的核定
第 七 条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等,贷款金额原则上本科生毎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 八 条 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学校住宿的费用。
第 九 条 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照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等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批
第 十 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毎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于毎年九月十日前通过所在学院向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 十一 条 学院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贷款表格的填写指导与初审,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在全校公示五天。
第 十二 条 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生与银行签订合同,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枓,由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交至银行。经银行审核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返给学校和学生合同书各一份。
第 十三 条 学院负责将学生申请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 十四 条 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贷款申请书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三)乡、镇、街道以上(包括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 十五 条 介绍人介绍人为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 十六 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将款项划入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接到款项后通知借款人完善手续。
第 十七 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分期发放(每年填写借款凭证);其中学费和住宿费以学生名义转入我校计划财务处帐户上,并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 十八 条 当借款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学籍或死亡的;
(五)借款人学习成绩较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借款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 十九 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学校将配合经办银行了解借款人的动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敦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 二十 条 借款人要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介绍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自愿要求终止贷款,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人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通知资助管理中心,由资助管理中心及时通知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手续。
第 三十 条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变更协议。
第八章 贷款偿还及违约
第三十一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向经办银行提出经学校学生处确认的书面申请,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则为违约。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贷款出现逾期,贷款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借款学生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 四十 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七年九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