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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

  • 学生管理科
  •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
  • 2016-11-07 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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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培养基础知识厚,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 二 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筹集学生奖助学金的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

      第 三 条 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相关组织实施,本科生由学生处落实。各学院成立评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的有关工作。该小组除学生工作、教务管理等有关人员外,可以邀请部分教师代表参加。 

  第二章  奖学金设立

      第 四 条 我校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防科技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就业奖学金和“成电之友”奖学金等共八类。

      第 五 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 

      第 六 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 七 条 国防科技奖学金由教育部、工信部、财政部联合设立,奖励优秀大学生攻读国防科技学科专业,积极投身于国防科技事业,奖励金额为10000元/人。

      第 八 条 人民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为四等,其中特等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二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三等奖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 九 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 十 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成绩优异者和入学后表现优秀的本科新生。 

      第 十一 条  就业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到艰苦地区的国防重点单位就业的学生,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 十二 条  成电之友奖学金由社会各界资助设立,按照约定协议评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 十三 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权向所在院(系、所)申请奖学金。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良。

      第 十四 条 上一学年内有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 十五 条 上一学年内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 十六 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年度在外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我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评定。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办法 

      第 十七 条 奖学金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 十八 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布学校下达的奖学金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在参考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基础上,可通过面试、答辩等形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以一定方式公开征求学生意见,并进行合理调整,再经各学院院务会议同意后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第 十九 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院奖学金由学院院务会议审批,其他奖学金(包括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资助设立的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所有获奖学生材料报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 二十 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成电之友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评,成电之友奖学金各奖项之间不能兼评。国家奖学金、人民奖学金、成电之友奖学金等与各单项奖学金可兼评。

      第二十一条 校长有权直接提名,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五章  颁奖与表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和部分成电之友奖学金由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颁奖,每年“5.4”青年节前后举行,其余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组织颁奖。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奖学生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六章  申  述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诉,评定小组应在3日内做出答复。

      二十六条  如申诉学生对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定小组答复后3日内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日内做出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