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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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号),教育部、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192号),结合电子科技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 三 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档次分为每年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
第 四 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 五 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六 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每学年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公布,学院相应作好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 七 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开始,学生根据本办法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并递交《电子科技大学助学金申请表》。
第 八 条 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评审,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
第 九 条 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 十 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主管部门。
第 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其他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 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 十三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并积极引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确保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 十四条 学生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或降级发放,甚至回收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 十五条 对于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学生,应终止对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 十六条 学生如有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下一学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并收回或停止发放其当年享受的国家助学金。
第 十七条 学校鼓励获得助学金的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参与校内外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小时。
第 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 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额度可根据国家政策做出适时调整。
第 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