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 三 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够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第 四 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 五 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校内设岗部门由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 六 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的职责:
1、在校内各部门的配合下,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2、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促使其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4、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主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协议的学生,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生的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5、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项目。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 七 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毎学年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后方可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 八 条 用工单位在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请表》或《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第 九 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 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需求信息;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需求信息;
3、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学生与用工单位联系,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学生;
5、学生填写备案表,相关单位盖章后,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聘用学生上岗;
7、被聘用学生在月底写工作总结,用工单位签字盖章汇总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 十一 条 考核与奖励毎学年第二学期对参加勤工助学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四章 经费及其发放
第 十二 条 报酬的制定是根据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其劳动量来确定学生劳动报酬。其报酬原则上按8元每小时的标准发放。
第 十三 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 十四 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