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 资助管理中心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2018-09-06 10:32:47
  • 632 次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学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收入,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临时困难补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监督并审查经费使用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临时困难补助的材料收集、核实、初审意见及材料归档,定期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临时困难补助工作报告。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为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条 学校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

第七条 资助中心可根据实际直接补助确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经由学生申请、学院初审、资助中心审批后,补助金额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5000元。每生每学年获得学校补助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申请、资助中心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相关参考标准如下:

(一)因一些突发事情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200至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200至1000元。

(二)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至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500至2000元。

(三)本人重病或者父母一方病逝,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000至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标准1000至5000元。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辅导员;

(二)辅导员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学院分管领导进行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至资助中心;

(四)资助中心拟定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资助中心统一制作发放表并提交至计划财务处;

(六)计划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和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临时困难补助:

(一)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有违纪违规行为;

(五)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