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医院学生医保通知
作者:无 / 来源:无 / 时间:09-09-02 / 点击:1328 / 关键字:无
通 知
各位同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成都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我校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
二、参保和缴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参保工作,大学生本人每年度缴费40元,其他由中央财政补贴。
三、缴费时间:入学报到时缴纳保费。即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四、首诊医院:校医院。
五、门诊费用结算:在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转院需经校医院同意,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由校医院按规定比例报销。
六、住院费用结算:在校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校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七、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2)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3)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
(4)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5)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
(6)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7)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8)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备注: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医疗就诊办法作废。在学生医保卡未办好之前,一切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期凭医疗卡,病历,发票,复式处方由校医院按规定比例报销。
电子科技大学医院
成都学院医务室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